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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税总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233家创建单位。其中,全国国税系统108家,占中央国家机关申报总数的47%,充分展现了全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果。现将创建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文件要求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继续完善创建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后续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7月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9月底前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拟予以通报表扬。评估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本单位“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次申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但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力争通过下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审核。本次未申报参加创建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意识,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下一步的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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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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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015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关于召开“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针对项目的投资、建造、运营、维护等,采用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为主要方式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细化规定,推出了大批PPP项目。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全国推出明确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约1200多个,总投资额超过两万亿,2015年市场将迎来PPP项目签约实施的高峰。这为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业务带来大量机会的同时,也为企业拓宽投资渠道,优化经营结构,推动转型升级,带来了等新的重要发展机遇。

由于推行PPP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主体对实施PPP项目经验不足,积累不够,责权不明。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树立契约意识,明确各方权益,有效防控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国内外研究与实践也表明,强化合同管理是规范实施好PPP项目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简称《通用合同指南》),对PPP项目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共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评估论证等内容和原则,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和要求。为进一步把握机遇,理解法规,掌握《通用合同指南》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PPP模式发展,我社决定于2015年4月11日~12日在北京召开“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

主要内容

1.PPP模式最新动态及相关政策背景介绍;

2.《通用合同指南》内容解读与要点分析;

3.PPP项目合同管理重难点分析与应对;

4.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中建一局沈抚新城PPP项目、中电建路桥集团云南晋红高速公路PPP项目、中铁电气化局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PPP项目三个典型项目案例合同管理实务与经验分享。

发言嘉宾

1.《通用合同指南》主要起草人

2.王霁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础设施领域知名法律专家

3.张永康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总经理

4.陈 凡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

5.李孟渝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周 蕾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博士

研讨方式

“政策解读与模式介绍结合”,“案例分析与实操要点同步”的专题研讨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会议时间:2015年4月11日~12日,10日报到,会期1.5天

会议地点:京都信苑饭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莲花桥畔,北京西三环中路地铁10号线莲花桥站B出口约100米)。

参会对象:企业三总师以上的高层管理者;投资部、市场部、财务部、企划部、工程部等管理人员;项目经理。

会议费用:会务费22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11日中晚餐和12日中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许方广 沈艳 龚炜

电 话:010-68520351  68520350

传 真:010-68570772

酒店联系人及电话:李蒙 010-63901748

附件:1.“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相关说明

2.“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回执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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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14

北京七家税务师事务所分析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7月9日,来自北京东方税佳、金华融、久益华瑞、洪海明珠、天扬君合、鑫税广通、中翰联合等7家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业务主管共20余人聚首一堂,共同交流分析前不久结束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所遇到的具体政策业务疑难问题。河北中翰天道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特邀单位参加了交流分析会。

会前, 7家高等级事务所对所遇到的问题分别进行了认真的归集整理,将具体政策业务疑难问题分为,涉及收入类、成本费用扣除类、资产损失扣除类、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口径并报表填列及其他,共计5大类56项。交流分析时,与会者发言踊跃,旁征博引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税收政策文件规定,逐一对56项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业务疑难问题进行推敲研判,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交流坦诚明晰,分析细致深入,讨论热烈认真,用了整整一天圆满完成会议的既定任务。

会议确定经过进一步的加工整理,最后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具体问题及解决建议提供税务机关参考酌定;同时提供北京税协在北京注册税务师网站刊载,对北京市注税行业进行提示,以期引起同行关注,利于大家来年在鉴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把握政策口径、规避行业风险。

与会者认为,大家集思广益,相互启迪,进一步深化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疑难问题的分析探讨并优化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对同行们今后的实务操作借鉴乃至对税务部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都是大有益处的。

交流分析会场

转载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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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14

税务总局通报四起典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陆进通报了深圳利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偷税案、四川广元”5•24″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4起典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深圳利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深圳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检查深圳市利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遂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进行查处。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0份,并虚构该货物已出口,申报退税2726万元。

深圳市国税部门认定该公司构成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追缴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091万元、处所骗出口退税款一倍罚款、已申报未退税款635万元不予退税的决定。

该案主犯黄秀英、刘健明日前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

上海市税务机关梳理出口退税信息时,发现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遂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相关外贸出口企业及供货贸易公司立案开展检查。

经查发现,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家涉案企业合计将价税12.3亿余元的198万余片CPU散片经多次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6亿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76亿元,主犯王国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5名从犯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偷税案

重庆市长寿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对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了专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采取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手法偷税,并存在取得虚假发票入账列支成本问题。核实公司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890万元;隐瞒应纳所得税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762万元。

重庆市长寿区国税局对该公司追缴偷逃的增值税款890万元、自查已申报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款35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762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546万元;对所偷逃税款罚款826万元。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3376万元,已全部缴入国库。

四川广元”5•24″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国税局纳税评估中发现,广元市健祥中药材有限公司中药材收购业务与本地中药材产量严重不符,随后迅速成立专案组查处。

经过专案组深入检查,发现全市共有11户同类企业涉案。这些企业短期内大量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虚构销售业务,虚填现金收款收据,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实,11户涉案企业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01万份,金额2.96亿元,税额470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7份,金额3.03亿元,税额4900万元。

四川省广元市及其他涉案地国税稽查部门全面查处了广元市11户企业及其他涉案企业,共查补入库税款2901万元,加收滞纳金161万元,罚款274万元。已将涉案企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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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14

税务总局积极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7月15日,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解学智主持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汪康,总会计师范坚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中央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关情况。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战略。今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七点要求,强调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努力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内容。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税务总局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任组长,总经济师汪康、总会计师范坚任副组长,相关司局和京津冀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会议审议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政策,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纳税服务、信息共享、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专题研究,汇总成员单位任务落实情况、主要经验、重点问题和应对意见。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重大税收工作、重大涉税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专题,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上报本部门、本地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方案和措施,开展协同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会议重点研究了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四个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问题,即京津冀区域内税收政策协调、统一执行口径和管理标准,建立三地互认的政策管理制度,统筹税收政策措施;

二是税收便利化问题,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流程,探索三地非行政审批类涉税事项“同城通办”;

三是信息共享交换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定期交换涉税信息,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建立三地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利用共享信息联合执法,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四是涉税争议协调机制问题,对京津冀税收管辖权、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和税收执法标准差异等事项,建立协调解决机制。初步明确了责任司局,要求不断研究完善。

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科技司、纳税服务司、税收科学研究所负责人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局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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