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16

05月 2018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
  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5.开明慈善基金会
  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53.中华艺文基金会
  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
  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62.华阳慈善基金会
  63.华润慈善基金会
  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5.顶新公益基金会
  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70.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74.中华志愿者协会
  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76.东润公益基金会
  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8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82.田汉基金会
  8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85.顺丰公益基金会
  86.中国电影基金会
  87.健坤慈善基金会
  88.善小公益基金会
  89.中山博爱基金会
  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93.增爱公益基金会
  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97.宝钢教育基金会
  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0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0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09.中华慈善总会
  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11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17.中国孔子基金会
  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20.致福慈善基金会
  12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28.泛海公益基金会
  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万科公益基金会
  13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3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4.韬奋基金会
  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5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54.中国绿化基金会
  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159.启明公益基金会
  160.周培源基金会
  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163.青山慈善基金会
  164.中国扶贫基金会
  16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66.巨人慈善基金会
  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5月2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55189/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23039/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6382/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在金边正式签署。中柬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关于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协定》第二十六条(信息交换)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柬埔寨法律不再与上述规定冲突,上述规定应构成《协定》第二十六条的组成部分。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29092/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21680/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一、设计原则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本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可以在此基础上,按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二、产品要素

  (一)参保人。

  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二)保险期间。

  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三)交费方式。

  月交或年交。

  (四)交费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

  (五)积累期和领取期。

  1.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在产品积累期,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收益等信息。

  2.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在产品领取期,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照参保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表,将参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直至参保人身故,或约定的领取期结束。

  (六)收益类型。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七)保险责任。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给付,是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参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身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八)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应至少提供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参保人身故。如参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如参保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九)费用收取。

  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1.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2.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3.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三、产品管理

  (一)投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二)承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对参保人身份等信息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三)退保管理。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1.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

  2.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四)产品转换。

  1.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

  2.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一类产品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产品。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3.对于参保人进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的,由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

  4.保险公司发生产品转换操作时,应当及时向中保信平台提交有关信息,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应当通过中保信平台完成有关操作。

  5.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

  (五)精算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审慎”原则,根据精算原理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

  四、名词释义

  1.养老年金。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保监会令〔2015〕3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2.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参保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产品账户价值。

  指在产品积累期参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养老资金收益之和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保险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重大疾病。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4082/content.html

与我们联系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94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