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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司机注意了!通行费电子票据将一次汇总、不用打印,直接报销!

作为公司的一名司机,您是否经常会有这样的烦恼,辛辛苦苦在路上跑了一个月,回到公司去财务部报销时,拿着厚厚一沓通行费发票,生怕弄错一张或少开一张,而且在粘贴报销单的时候也很费时,有点吃力不讨好,那么针对这个问题,好消息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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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4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优化完善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相关流程,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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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

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的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即可报销入账归档。

(二)提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证明材料!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三)启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开具试点!

ETC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继续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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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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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根据现行政策,例如一位ETC客户,一个月多次通行收费公路,并且每次长途通行都涉及多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传统财务报销方式,需要逐张打印后入账报销。而自2020年5月6日起,在符合《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 总单和含有多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打印纸质件,这将极大地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的电子票据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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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回顾个人所得税税前可全额扣除的捐赠类型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作为一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您汇算清缴了吗?您该享受的捐赠扣除项全享受了吗?

本文将带您回顾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于个人捐赠给予的诸多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有哪些?

一、优惠范围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向符合条件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综上五种情况,捐赠金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第二、三、四种情况,捐赠是需要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国家机关进行。

二、金额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扣除凭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四、纳税申报

(一)月度申报

1.扣缴义务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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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2.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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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类)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二)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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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类)第29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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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浅析海南自贸区大中型建筑企业可享受优惠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区总体方案中,除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消费税之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关注点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整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分为2025和2035两个重要时间阶段,税收优惠也是分为这两个重要时间阶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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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阶段2025年以前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关键词在“优化”两个字,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三个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一个个人所得税政策:

1.优惠政策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2)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前从方案来看鼓励类应该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个大类,具体细则应该会有进一步政策明确,现阶段总体方案中提到的鼓励类产业如下:

旅游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提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水平,支持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集群,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加快三亚向国际邮轮母港发展,支持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吸引国际邮轮注册。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5A级景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全球创新要素,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推动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转口贸易、大宗商品贸易、进口商品展销、流通加工、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发展,提高全球供应链服务管理能力,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理工农医类国际教育创新岛、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发展海洋物流、海洋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高新技术产业。聚焦平台载体,提升产业能级,以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贸易等为重点发展信息产业。依托文昌国际航天城、三亚深海科技城,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培育深海深空产业。围绕生态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壮大先进制造业。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智慧海南。

(3)必须实质性运营,这是一个很新鲜的提法,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注册在当地,有实际业务,而不是空壳公司套取政策红利。

2.优惠政策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三个行业注册在自由贸易港,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投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是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这里给予免征优惠。

3.优惠政策三: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需要满足的条件:

(1)在海南注册公司。

(2)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根据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海南自贸区应该扣除的范围比已经实施的所有一次性扣除政策范围要广,不再限制设备器具,不动产也是资本性支出,也可以享受一次扣除,这将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巨大税收优惠。但是具体的政策落实细节还尚未发布。

4.优惠政策四: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最高税负45%,股息红利等资本收入所得税负20%,海南自贸区将实际税负最终控制在15%以内,优惠力度很高。但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二)第二阶段2025-2035年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1.优惠政策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要大于第一个阶段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鼓励类行业,只要不是负面清单行业都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2.优惠政策二: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不再局限于鼓励人才和紧缺人才,主要判断标准:累计居住满183天就可以享受,参照中国税收居民的政策条件,且税率设计更低。

二、建筑行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5年之前对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重点扶持的产业中,目前看到的政策并不包含建筑行业,因此,一是应考虑通过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受低税率;二是考虑通过设立或者对外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园的建设投资公司,以行业方式调整享受低税率。三是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属于海南自贸区扶持产业,可以考虑对于构建分公司存在的专业性板块业务进行前期规划。

但是2025-203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更广,在此阶段如果建筑业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就可以享受。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5年之前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以免征,但是政策尚未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范围,建议:一是关注政策动向,分析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的范围;二是积极策划可以将部分中层及高层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税率的人员,考虑提前规划,切实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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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关于公司向个人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

很多行业的快速发展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在创建或扩大过程中,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突破融资难的困境,部分企业存在向股东、其他自然人借用资金的情形。

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一般操作流程比较简单,资金到位及时,借款利率一般由双方协商而定,融资期限比较灵活。同时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存在一定分散性和隐蔽性,导致其缺乏法律保护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借款利息往往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普遍较短,不利于某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以下我们从税务管理角度对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出借人(个人)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因此,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应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借款人(公司)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借款金额应符合利率和投资比例的限定条件,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从个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贴花。

以上就是公司向个人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相关的税务处理,需要在各环节引起重视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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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天扬君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租赁准则及项目税收风险管控”培训讲座

2020年7月12日,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办的“新租赁准则及项目税收风险管控培训会”在机关3楼会议室召开。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第二事业部业务总监卜士波受邀为财务部、项目部、审计部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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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首先从项目税务风险管控开始,以建筑业各业务环节增值税管控、研发费归集与管理、新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管控、外聘人员税务风险管理五方面进行了分享,具体就计税方式选择、供应商比价原则、增值税发票管理、合同履行管控等方面进行细致讲解,为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提出了良好的思路,更好地帮助企业做好税务风险管控。

随后针对新租赁准则税会处理从修订背景、租赁准则内容、租赁准则下税会差异如何处理等方面,结合案例解析,从财务核算、报表披露、合同梳理、实施成本及财务可比性等多方面,进行了生动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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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现场,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专家讲解,并时不时的进行经验互动交流。会后更是积极的与专家咨询各种相关难点问题。大家都觉得这次培训会受益颇丰,针对性和专业性强,希望以后多参加此类培训。天扬将始终坚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精神,为各行业的快速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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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第四期天扬财经沙龙-建筑集团产融结合经验与创新交流会——专家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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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智能化、信息化、绿色低碳、国际化、城镇化给建筑行业带来诸多发展机会,如棚改、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城市等,但机遇与挑战同在,资金紧张成为制约建筑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企业如何在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下高质量开展投融资工作,成为促进建筑企业快速发展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2020年7月2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邀请业内专家以网络会议方式齐聚一堂,成功举办了“第四期天扬财经沙龙-建筑集团产融结合经验与创新交流会”。与会的各位专家分享了“产融结合”方面的实践案例和政策思考。部分观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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