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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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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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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22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1.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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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22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政策措施,税务总局梳理形成44项外贸外资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稳外贸税收政策
(一)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3.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规定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6.启运港退税政策
7.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
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9.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13.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1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四)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
16.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
17.持续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
18.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
二、稳外资税收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19.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21.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2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2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24.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25.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2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2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3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3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3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3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3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3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4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得税政策
43.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44.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1.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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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