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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1月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现就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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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1月 2022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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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1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

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试点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上线。在具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地区实现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6.精简办理流程。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研究制定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

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各地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11.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试点范围,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试点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实现数据直连,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编制相关缴费指引,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功能,使扣缴义务人在更换设备后恢复数据更加便利。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试点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将“枫桥经验”应用于税收实践,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20.拓展信用应用。编制税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对标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春风行动”的推进落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各级党组织聚力推进、广大党员积极行动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统筹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方案。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推动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要结合当地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让便民春风常吹常新。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求真务实,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要通过工作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并适时以集中研讨、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掘特色精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解民忧破难题,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可在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积极丰富自选动作,发掘各具特色的行动内容,总结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行动精品,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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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01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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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1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参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工作的个人,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认定标准: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发现并发起;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位自发现起3个工作日,将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改进程度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符合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按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超过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业主单位、实施单位、运维监控部门、监理管理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工作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1.认定标准: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标准: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九)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

1.认定标准:服务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

2.认定部门: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

3.信息来源:相关部门的通报;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十)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1.认定标准: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

2.认定部门:网信办、组织人事部门。

3.信息来源: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大数据查询发现、舆情反映报道、上级部门推送、其他部门或人员举报等。

4.认定流程: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将离职人员名单交本级网信办,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填制失信认定表)。

(十一)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1.认定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服务商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2.认定部门:税务总局网信办、省税务局网信办。

3.信息来源: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报送的《××省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失信记录名单);同级单位报送的失信认定表。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知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10个工作日进行汇总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

服务商在省内一年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由所在省税务局网信办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结果应用

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汇总税务总局各部门报送的失信认定表,以及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按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送的失信记录名单,制作《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按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函告服务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约谈服务商主要负责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采购部门按规定将其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六、其他事项

采购部门负责在信息化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禁止中标商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明确对违反合约专门条款的,纳入失信名单;约定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服务商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并约定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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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注释: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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