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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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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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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相关问题解答(详见附件2)。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附件1:“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
序号 |
税务事项名称 |
|
1 |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
2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
3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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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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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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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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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
8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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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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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
11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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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
|
13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
|
14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
15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
16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17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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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
19 |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
|
20 |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
|
21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
22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
23 |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
|
24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
25 |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
26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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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
28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29 |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
30 |
税收减免备案 |
|
31 |
停业登记 |
|
32 |
复业登记 |
|
33 |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
|
34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
35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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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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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
38 |
税务证件增补发 |
|
39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
|
40 |
发票票种核定 |
|
41 |
发票验(交)旧 |
|
4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
|
43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
44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
45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
46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
4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
48 |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
|
49 |
消费税申报 |
|
50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51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52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53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54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
55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
56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
|
57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
58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59 |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
|
60 |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
|
6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
62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
|
63 |
车船税申报 |
|
64 |
印花税申报 |
|
65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
|
66 |
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 |
|
67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68 |
烟叶税申报 |
|
69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
70 |
契税申报 |
|
71 |
资源税申报 |
|
72 |
水资源税申报 |
|
73 |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
74 |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
|
75 |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
|
76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
77 |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 |
|
78 |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
|
79 |
附加税(费)申报 |
|
80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
8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
82 |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
|
83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
|
8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
85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
|
86 |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
|
87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
|
88 |
委托代征报告 |
|
89 |
房产交易申报 |
|
90 |
申报错误更正 |
|
91 |
申报作废 |
|
92 |
逾期申报 |
|
93 |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
|
94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
|
95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
|
96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
|
97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
98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
|
99 |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
|
100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
101 |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
|
102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
103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
104 |
税费缴纳 |
|
105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106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
107 |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
108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
109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
110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
11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
|
112 |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
|
113 |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
|
114 |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
115 |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
116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
117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
118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
119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120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121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122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
123 |
税收减免核准 |
|
124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
|
125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
|
126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
127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
128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
129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
130 |
车船税退抵税 |
|
13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
132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
133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
|
134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
|
135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
136 |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
|
137 |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
138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
|
139 |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
|
140 |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
|
141 |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
|
142 |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
143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
|
144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
|
145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
|
146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
|
147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 |
|
148 |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
|
149 |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
|
150 |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
151 |
纳税信用补评 |
|
152 |
纳税信用复评 |
|
153 |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
|
154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
|
155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
|
156 |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
|
157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
|
158 |
合并分立报告 |
|
159 |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
160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
161 |
注销税务登记 |
|
162 |
发票领用 |
|
163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64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165 |
代开发票作废 |
|
166 |
发票缴销 |
|
167 |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
|
168 |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
|
169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
|
170 |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
|
171 |
复议申请管理 |
|
172 |
赔偿申请处理 |
|
173 |
税务行政补偿 |
|
174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
|
175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
176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
|
177 |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
|
178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
|
179 |
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 |
|
180 |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
|
181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
|
182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 |
|
183 |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
|
184 |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
|
185 |
查询本人2019年1月1日起的收入纳税明细 |
附件2: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重点问题,编制了《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相关问题解答》。纳税人可依托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一、如何快速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答:纳税人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一些省级税务机关还可提供手机APP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哪些办税功能?
答: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五类功能。其中: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包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电子资料查阅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办理。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核定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状态查询。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核定、违法违规、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电子资料等具体功能。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互动。纳税人可获取税务机关推送及纳税人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提醒信息;并实现在线预约办税和征纳交互。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预约办税、在线交互、办税评价、纳税人需求等具体功能。
“公众服务”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开信息查询等服务,无需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包括公告类,主要有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辅助办税类,主要有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操作规程、下载服务、热点问题、重点专题、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公开信息查询类,主要有发票状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查询、欠税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等具体功能。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我的待办”中可获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主动推送的消息、通知、待办事项提醒等信息。
“我要预约”中可预约线上线下办税事项。
“通知公告”中可直接查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涉税通知、重要提醒、公告等文件、资讯等信息。
“个性服务”中可办理办税套餐等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
三、如何查看各税费种的征期以及申报期的最新变化情况?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办税日历”,查看各税费种税款申报缴纳起止日期。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向纳税人提供征期截止日的倒计时提醒。
四、纳税人申报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六、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收减免”,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及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七、纳税人如何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再选择“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上传所需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八、新开业纳税人哪些事项可以“非接触式”办理?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九、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纳税人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纳税人可获取相关回执。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照相关提示进行办理。
十、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及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作废。
十二、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十三、如何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十四、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
十五、如何办理网签三方协议?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制度信息报告”,进入“网签三方协议”,填写并提交相关开户行信息及纳税人信息。纳税人根据提示信息,联系开户银行完成后续业务办理。目前部分开户银行可全程完成三方协议网签。
十六、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十七、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资格信息报告”,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填写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纳税人信息”,查看已生效的资格信息。
十八、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注销?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十九、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二十、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和打印受理结果。
二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纳税人可申请的退税主要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及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等。
二十二、纳税人如需开具涉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证明开具”,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纳税人可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包括: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等。
二十三、税务代理机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答:税务代理机构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等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等。
二十四、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与税务机关进行交互?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进入“在线交互”,同税务机关进行实时在线交互。
二十五、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办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预约”,或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并进入“预约办税”,进行预约办税。具体分为线下预约及线上预约。线下预约用于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服务事项类型包括税政政策咨询、业务办理辅导、预约排号服务等,纳税人可根据预约事项选择预约地点、预约时间等;线上预约用于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事项类型包括在线辅导、在线座谈、在线约谈、在线培训等。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实际排队情况。
二十六、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税务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通知公告”,获取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通知公告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以及欠税公告等。
二十七、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纳税人学堂”,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计划。纳税人可在此功能下设置开课提醒,及时参与线上培训。
二十八、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税收政策及解读”,查看税务机关各类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二十九、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如找不到所需业务功能或不熟悉具体操作,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操作规程”,查看各省电子税务局所提供的各类具体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
三十、如何查看疫情防控期间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热点问题”,查看当前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部分省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全文模糊查询检索功能,可便捷获取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
三十一、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下载、打印自身的各类电子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电子资料”,随时查阅、下载、打印自身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产生的相关电子资料。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如需上传附报资料,电子税务局会智能关联纳税人过去已经提交或产生的电子资料,提示在电子资料库中已有的资料供纳税人选择;同时,对于需补充的电子资料,提供资料上传功能。
三十二、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所申请的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进度按状态分别显示为待提交、待受理、受理中、已退回、已作废、已完成等。其中,“待提交”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尚未提交或提交后撤回;“待受理”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提交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受理中”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尚未终审;“已退回”表示涉税事项申请不满足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退回纳税人补正资料;“已作废”表示涉税事项申请由纳税人主动作废,或由于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结作废;“已完成”表示涉税事项申请满足办理条件,已完成办理。
三十三、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发票信息查询”,选定开具日期起止、发票种类名称等条件,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可对某一条或某几条发票信息进行导出或打印。
三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明细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选择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日期、申报表类型等条件,查询相应时间的申报信息情况。同时,可进一步点击查看该张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可进行打印或导出。
三十五、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或“欠税信息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到具体缴款情况或欠税情况。如有欠税情况,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欠税缴纳”链接,跳转到相应税(费)种缴纳功能模块缴纳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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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财关税〔2016〕26号通知正文第二条中“、数量”。
二、对财关税〔2016〕64号:
(一)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共八处“、数量”和“和数量”。
(二)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中“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
(三)将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第4点“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所核定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修改为“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四)删除通知正文第五条“,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以及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计划数量40%”和“和数量”。
(五)修改通知附件2至附件7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附件1至附件6。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
5、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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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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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020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