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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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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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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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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税总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233家创建单位。其中,全国国税系统108家,占中央国家机关申报总数的47%,充分展现了全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果。现将创建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文件要求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继续完善创建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后续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7月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9月底前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拟予以通报表扬。评估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本单位“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次申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但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力争通过下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审核。本次未申报参加创建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意识,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下一步的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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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018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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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015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关于召开“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针对项目的投资、建造、运营、维护等,采用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为主要方式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细化规定,推出了大批PPP项目。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全国推出明确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约1200多个,总投资额超过两万亿,2015年市场将迎来PPP项目签约实施的高峰。这为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业务带来大量机会的同时,也为企业拓宽投资渠道,优化经营结构,推动转型升级,带来了等新的重要发展机遇。

由于推行PPP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主体对实施PPP项目经验不足,积累不够,责权不明。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树立契约意识,明确各方权益,有效防控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国内外研究与实践也表明,强化合同管理是规范实施好PPP项目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简称《通用合同指南》),对PPP项目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共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评估论证等内容和原则,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和要求。为进一步把握机遇,理解法规,掌握《通用合同指南》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PPP模式发展,我社决定于2015年4月11日~12日在北京召开“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

主要内容

1.PPP模式最新动态及相关政策背景介绍;

2.《通用合同指南》内容解读与要点分析;

3.PPP项目合同管理重难点分析与应对;

4.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中建一局沈抚新城PPP项目、中电建路桥集团云南晋红高速公路PPP项目、中铁电气化局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PPP项目三个典型项目案例合同管理实务与经验分享。

发言嘉宾

1.《通用合同指南》主要起草人

2.王霁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础设施领域知名法律专家

3.张永康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总经理

4.陈 凡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

5.李孟渝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周 蕾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博士

研讨方式

“政策解读与模式介绍结合”,“案例分析与实操要点同步”的专题研讨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会议时间:2015年4月11日~12日,10日报到,会期1.5天

会议地点:京都信苑饭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莲花桥畔,北京西三环中路地铁10号线莲花桥站B出口约100米)。

参会对象:企业三总师以上的高层管理者;投资部、市场部、财务部、企划部、工程部等管理人员;项目经理。

会议费用:会务费22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11日中晚餐和12日中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许方广 沈艳 龚炜

电 话:010-68520351  68520350

传 真:010-68570772

酒店联系人及电话:李蒙 010-63901748

附件:1.“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相关说明

2.“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及典型案例研讨会”回执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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