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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财税处理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下面我们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山西省煤炭企业矿山恢复治理基金的财税处理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
某矿山企业截至营业期止尚有35年,2019年1月份按上述管理办法提取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矿山基金”),35年共提取了698,000,000.00元(每年度详见表1),假设实际利率为4.900%,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0年。

二、账务处理
该矿山企业依据复利现值系数进行折现,现值金额为282,552,680.82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82,552,680.82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415,447,319.18元
贷: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 698,000,000.00元
该固定资产本年度计提折旧:
282,552,680.82÷30÷12×11=8,633,554.14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8,633,554.14元
贷:累计折旧 8,633,554.14元
根据期初摊余成本,确认本年度财务费用13,845,081.36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3,845,081.36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845,081.36元
282,552,680.82×4.900%=13,845,081.36元
三、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
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四、政策分析
第一,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要提取后不改变用途的,准予扣除。所以企业必须确保提取的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生态、矿山绿化等,即在基金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二,根据晋政发〔2019〕3号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提取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此条规定与以往的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一致,均按照预计负债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入账成本。
第三,根据晋政发〔2019〕3号规定,该资产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在预计开采年限内进行摊销,计入生产成本,且准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关于折旧计提方法,由于该管理办法只列举了产量比例,在确定采用何种计提方法时很容易让大家产生争议,是否只能采用产量比例计提折旧。关于折旧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且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折旧部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第四,企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一部分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后期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确认财务费用。由于该财务费用构成了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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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土地置换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案例背景
甲企业为建筑单位,为了响应当地政府的政策,甲企业需要和乙企业进行土地置换,进行人才公寓建设。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均为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企业拥有一块行政划拨土地,无账面价值,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乙企业拥有一块行政划拨土地,经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企业先将置换乙企业土地价款200万元上交财政账户,乙企业也先将置换甲企业土地价款400万元上交财政账户。然后,市财政再将甲企业原地价款400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甲企业,将乙企业原地价款200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乙企业。甲企业针对该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哪些税?
问题解析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再分别出让给甲企业和乙企业,让甲企业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200万元,乙企业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最后,市财政再给予甲企业原地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乙企业原地补偿价款2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针对甲企业置换土地分为归还土地、政策搬迁以及取得置换土地三个环节分析如下:
一、归还国家土地
(一)会计处理
由于甲企业的土地无账面价值,所以无账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取得置换土地
(一)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印花税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只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适用条例第六条的差额征收。而上述甲、乙两个公司的土地置换行为,对应的一方是土地管理局,是土地的所有者,不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适用该条款征税。因此,上述土地置换行为,契税征收应依据契税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因此,甲企业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3、取得土地成本合规票据
甲企业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应取得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便于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土地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搬迁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400万元
2、假定建造办公新支出50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印花税
政策性搬迁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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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天扬财税服务集团“奋进杯”第十三届业务竞赛复赛测试圆满结束
7月19日上午10点20分,随着最后一位考生离开监考会议室,天扬财税服务集团“奋进杯”第十三届业务竞赛复赛测试阶段圆满结束。来自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内三个赛区的四十余名选手参与了本次复赛测试。

本次复赛阶段测试仍然采用天扬自有学习系统进行线上测试。相比初赛,复赛的考核知识面更为宽泛,包括基础理论内容、实务内容、相关业务制度与信息化内容、集团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等,对参赛选手个人的专业素养、对知识的熟悉程度与对问题分析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保证竞赛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本次复赛测试全程创新采用线上监考的模式,共设2个现场视频考场,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对所有参赛选手的全部答题过程进行在线监督并全程录制,更大程度地保证了复赛结果的公平、公正。

自五月中旬至复赛测试前,集团特意安排了赛前学习,通过自有学习平台的在线学习以及业务实践学习,为参赛选手提供多方面实践机会,同时也为他们在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彰显竞赛的质量与水平!
“奋进杯”业务竞赛是天扬为了进一步提升集团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快天扬人才梯队建设,展示天扬业务人员的风采而组织的竞赛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十二届,为集团输送了大量税务专业人才,真正实现了“以赛促学、以赛选才”的目标。天扬人始终秉承着“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始终把对专业的追求放在服务客户的第一位,不断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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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司机注意了!通行费电子票据将一次汇总、不用打印,直接报销!
作为公司的一名司机,您是否经常会有这样的烦恼,辛辛苦苦在路上跑了一个月,回到公司去财务部报销时,拿着厚厚一沓通行费发票,生怕弄错一张或少开一张,而且在粘贴报销单的时候也很费时,有点吃力不讨好,那么针对这个问题,好消息来啦!

为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4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优化完善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相关流程,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一)优化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
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的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即可报销入账归档。
(二)提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证明材料!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三)启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开具试点!
ETC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继续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样式如下:

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根据现行政策,例如一位ETC客户,一个月多次通行收费公路,并且每次长途通行都涉及多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传统财务报销方式,需要逐张打印后入账报销。而自2020年5月6日起,在符合《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 总单和含有多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打印纸质件,这将极大地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的电子票据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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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回顾个人所得税税前可全额扣除的捐赠类型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作为一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您汇算清缴了吗?您该享受的捐赠扣除项全享受了吗?
本文将带您回顾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于个人捐赠给予的诸多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有哪些?
一、优惠范围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向符合条件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综上五种情况,捐赠金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第二、三、四种情况,捐赠是需要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国家机关进行。
二、金额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扣除凭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四、纳税申报
(一)月度申报
1.扣缴义务人申报

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2.自行申报

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类)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二)年度申报

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类)第29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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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浅析海南自贸区大中型建筑企业可享受优惠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区总体方案中,除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消费税之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关注点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整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分为2025和2035两个重要时间阶段,税收优惠也是分为这两个重要时间阶段有所不同:

(一)第一阶段2025年以前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关键词在“优化”两个字,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三个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一个个人所得税政策:
1.优惠政策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2)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前从方案来看鼓励类应该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个大类,具体细则应该会有进一步政策明确,现阶段总体方案中提到的鼓励类产业如下:
旅游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提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水平,支持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集群,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加快三亚向国际邮轮母港发展,支持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吸引国际邮轮注册。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5A级景区。
现代服务业。集聚全球创新要素,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推动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转口贸易、大宗商品贸易、进口商品展销、流通加工、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发展,提高全球供应链服务管理能力,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理工农医类国际教育创新岛、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发展海洋物流、海洋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高新技术产业。聚焦平台载体,提升产业能级,以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贸易等为重点发展信息产业。依托文昌国际航天城、三亚深海科技城,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培育深海深空产业。围绕生态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壮大先进制造业。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智慧海南。
(3)必须实质性运营,这是一个很新鲜的提法,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注册在当地,有实际业务,而不是空壳公司套取政策红利。
2.优惠政策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三个行业注册在自由贸易港,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投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是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这里给予免征优惠。
3.优惠政策三: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需要满足的条件:
(1)在海南注册公司。
(2)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根据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海南自贸区应该扣除的范围比已经实施的所有一次性扣除政策范围要广,不再限制设备器具,不动产也是资本性支出,也可以享受一次扣除,这将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巨大税收优惠。但是具体的政策落实细节还尚未发布。
4.优惠政策四: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最高税负45%,股息红利等资本收入所得税负20%,海南自贸区将实际税负最终控制在15%以内,优惠力度很高。但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二)第二阶段2025-2035年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1.优惠政策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要大于第一个阶段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鼓励类行业,只要不是负面清单行业都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2.优惠政策二: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不再局限于鼓励人才和紧缺人才,主要判断标准:累计居住满183天就可以享受,参照中国税收居民的政策条件,且税率设计更低。
二、建筑行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5年之前对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重点扶持的产业中,目前看到的政策并不包含建筑行业,因此,一是应考虑通过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受低税率;二是考虑通过设立或者对外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园的建设投资公司,以行业方式调整享受低税率。三是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属于海南自贸区扶持产业,可以考虑对于构建分公司存在的专业性板块业务进行前期规划。
但是2025-203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更广,在此阶段如果建筑业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就可以享受。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5年之前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以免征,但是政策尚未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范围,建议:一是关注政策动向,分析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的范围;二是积极策划可以将部分中层及高层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税率的人员,考虑提前规划,切实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