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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天扬财税&中铁二局集团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顺利召开
2020年6月9日下午,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受邀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2020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场培训。会议由中铁二局集团财务部税务科科长饶钢主持,中铁二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王占学为本次培训致辞。机关财务人员、各级子公司及项目部财务人员参会。本次培训采用线上视频会议与线下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计180余人参会。

天扬财税集团第一事业部业务经理黄丹以“个税汇算清缴汇算(境内部分)”为主题;分别就汇算清缴的概念和特点、汇算清缴的前期准备工作、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汇算清缴办理、个人自行申报指南五个方面结合实际操作情况,深入分析与讲解。
天扬财税集团第一事业部业务总监潘丽娟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为主题;分别就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趋势、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要点及解析、外派至境外人员涉税事项分析、专业服务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个税清缴汇算培训后,黄丹经理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排查总结,针对二局集团下属7家单位进行风险排查汇报。

当下个税汇算清缴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天扬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文化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财税服务。在追求专业的道路上,天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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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关于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罚款事项的操作指引
一、业务情况
A公司在2019年6月发生一笔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520,000.00元。摘要是列转B集团(A公司的母公司)2015年以来安质部罚款,贷方为内部往来。此费用的发生是因为B集团在2019年下发了《关于统计罚款文件落实情况的通知》,统计范围是自2015年至今关于信誉评价、经营合同兑现、安全包保责任等所有集团公司下发的处罚文件所要求上交的罚款。此罚款是以前年度以及2019年度下发的处罚文件,集团公司在2019年下发的《关于统计罚款文件落实情况的通知》文件要求罚款单位将未缴纳的罚款在2019年4月前汇至集团公司账户。
经查阅B集团本级机关凭证发现,A公司缴纳的罚款,B集团冲减了管理费用。
问题:A公司的这笔集团内部的520,000.00元的罚款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集团的这笔收取子公司的罚款,会计核算冲减管理费用,税审时是否需要同时调增收入和管理费用?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税务分析
A公司上交B集团母公司的罚款,如果界定为管理费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A公司上交B集团母公司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界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从上述业务情况可以看出,A公司向B集团母公司缴纳的费用,是依据B集团母公司下发的考核文件罚款金额支付的,没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相关的支撑资料,因而根据此规定,A公司上交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分析,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费用,需要有税务认可的合理依据,如服务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且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才能税前扣除。A公司支付B集团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B集团需要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核算是冲减管理费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税汇算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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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工程施工板块初稿审议会议顺利召开
2020年6月9日下午两点半,《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工程施工板块初稿审议会议在线上视频顺利召开。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和参编单位总计4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二事业部市场部经理张晋波主持。

首先,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杨晋平对《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课题的筹备、举办历程进行了回顾,介绍了课题组成立、编纂内容等情况,对下一步的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三大板块的书稿后续审议时间进行了安排,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中国电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及天扬君合的各章节编纂代表就所归属内容进行发言介绍,天扬君合第三事业部总经理姚建荣做为书稿统筹审议负责人,把前期预审初稿存在的格式、书稿文字内容、案例数字准确性等进行了阐述。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石炜、钱蓓蓓、鞠銘三位老师分别对初稿体例格式的统一性、政策的准确性、书稿的整体结构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建议。副院长辛连珠教授做了总结发言,首先肯定了课题编纂组所有成员的辛苦付出,从书稿的写作方向、角度进行阐述,并从它的实用性、指引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及指导。
最后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总经理赵丽对书稿进一步优化进行了总体建议。针对下一步课题安排提到要精心组织修改、倒排时间、提前安排。相信在辛教授的指导下,在各位专家的支持及课题组的共同努力下,本课题的研究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获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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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核建杯”2020年财税竞赛服务落地沟通会顺利召开
2020年6月5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召开了“核建杯”财税竞赛服务落地沟通会。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王辉,会计处处长郭爽及会计处相关人员参会。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王辉主持本次会议,王辉副主任表示,“核建杯” 2020年财税知识竞赛是立足中国核建新时代发展战略要求,以“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为指引,加快财务转型,打造核建人才智库,提升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展示新时代财务人员的风采。希望双方参会人员充分交流,推进竞赛落地工作。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四事业部部门经理刘超主要从竞赛组织、竞赛方式、竞赛安排、竞赛实施等方面介绍“核建杯”财税竞赛服务方案。根据竞赛时间节点安排详细列示出竞赛实施分工表,以助竞赛服务更好的落地实施。随后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副总经理吕丰德、市场总监张宇和中国核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王辉、会计处长郭爽就竞赛服务实施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明确成立竞赛活动组委会,召开竞赛启动会,并设立组委会办公室的领导机构,负责竞赛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同时确定“一周一会”的工作机制,有效跟进“核建杯”竞赛进程,确保竞赛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坚持以“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不断进行深入服务创新,助力企业更好、更快、更稳发展,天扬君合的服务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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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天扬财税&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启动会”顺利召开
2020年5月15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与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六建)顺利召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启动会”。成都六建科技部部长刘超以及财务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成都六建科技部刘部长主持本次会议,刘部长首先对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的到来表示欢迎,希望双方能充分交流合作,快速推进高新认定工作。刘部长指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为公司创造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司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接着刘部长分别就专利工法、研发课题、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归集等情况进行介绍,天扬财税集团第一事业部业务四部部门经理黄丹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培训,结合成都六建近年来的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情况等实际情况、从高新技术收入确认和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维护等方面进行充分细致讲解,帮助企业更加深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就工作计划、人员分工和高新认定工作中的难点进行了沟通,做好下一步工作。

最后成都六建科技部刘部长强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公司战略规划工作,有利于公司品牌建设与及时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刘部长要求各部门做好统筹分工,责任到人,明确各阶段工作成果标准与要点。在高新认定过程中,要与天扬专家团队多交流,细化落地,夯实基础工作。
税制改革步伐仍在进行中,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疫情期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面临重大的挑战和机遇,天扬始终以“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财税服务,税制改革的路上天扬将伴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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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0
应付帐款三年内未支付需要交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应税总收入包括了其他收入,对于其他收入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我们注意到,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引起税企争议也较多。由于税法中未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具体情形未进行列举,同时对于未支付时间也没有明确,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因此,有的省市为了加强征管,做出相关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贵州省税务机关曾经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过:
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不过后来这一文件在2015年开始停止执行。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没有做出未偿还时间量化的地方,如何处理超过三年或五年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先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我们建议:
首先应对本单位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帐目中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债权人,进行梳理,同时也要查阅这些债权企业是否存续?其次是尽量获取债权人对该笔债务是否已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不过这一点是不易操作。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债权人需要取得债务人相关证据后且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后才可做资产损失的税产扣除。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了“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债权人在未取得债务人相关资料自行做了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了,反正资料也不用向税务机关送。
小结
企业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只要债权人生产经营是存续状态等且应付款项未做资产损失的,本省或本地区税务机关没有年限限制规定,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确认为当年应税收入,需要提示的,注意收集和保存债权人催款、诉讼等记录。